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财保62号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鲲,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株洲景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迎宾大道2229号公租房2栋3层304-2号。
法定代表人:胡彬,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景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825.1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景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30825.17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