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8161号之二
原告: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8.94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574.47元,财产保全费1232.23,合计280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另收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