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14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园东路6号苏仙区创新创业总部大楼14楼1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MA4Q2DBN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8043796P。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湘1003财保1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