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311民初8785号 原告:***(洛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翠云路西北角洛阳中心售楼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FBCEC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804379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洛阳)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8047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集团洛阳分公司***佳兆业洛阳中心公寓项目展示区外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建原告发包的洛龙区翠云路洛阳中心公寓项目展示区外装工程,施工期间原告累计支付工程款3255256元,工程完工经双方结算,结算价为2974785元,原告累计多支付工程款280471元,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工程款,被告仍未返还。 被告辩称,2023年4月20日,我方收到原告方***发过来的文件压缩包,其中有两份结算造价协议,应付余额分别为0元、-280471元,我方走完公司**流程后,2023年5月5日寄出给对方***,其5月7日收到。至今我公司未收到原告方确认的结算造价协议,所以我方无法确定这笔结算金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集团洛阳分公司***佳兆业洛阳中心公寓项目展示区外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发包的洛龙区翠云路洛阳中心公寓项目展示区外装工程。2023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结算对账单》,载明施工期间原告累计支付工程款3255256元,结算价为2974785元,多支付工程款280471元。被告在上述清单、造价单上签字**予以认可。2023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程通知单》,载明该工程原告已超付工程款280471元,要求被告在5日内予以返还。被告认为双方未达成一致的结算协议,且原告不能提供合规的财务手续,至今未返还相应工程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另支付保险公司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经结算原告向被告发出《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结算对账单》,载明已超付被告工程款280471元,被告方签字**后予以认可。现被告推脱不付的行为,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构成违约。被告应即退还原告工程款280471元,并自2023年6月7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险费500元。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洛阳)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80471元,并自2023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 二、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发展有限公司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洛阳)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922元,原告***(洛阳)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0元,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722元。保全费1922.36元,由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