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11民初8785号
申请人:***(洛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翠云路西北角洛阳中心售楼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FBCEC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8043796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人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0471元整,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8047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2.36元,由申请人***(洛阳)发展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