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影呈装饰材料商行与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1813号
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影呈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30号3幢110号。
法定代表人:程发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园园,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献华商厦2层3号-1。
法定代表人:陈柏林。
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影呈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建平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影呈装饰材料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影呈装饰材料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影呈装饰材料商行撤回对被告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789元,根据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调整为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影呈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杜建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