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献华商厦****-1div>
法定代表人:陈柏林。
原告杭州巨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巨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媛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淑婷
书记员 劳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