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程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27民初11930号
原告: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8631XT,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献华商厦二层3号-1。
法定代表人:陈柏林,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程林,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原告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德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林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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