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327民初92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程林,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献华商厦二层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8631XT。
法定代表人:陈柏林。
原告程林与被告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万邦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4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程林于2017年4月30日承接被告万邦公司所属的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双桂龙金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温州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钢结构工程,由于被告土建施工拖延工期,施工时间2017年5月22日到2017年6月22日。工程竣工后,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281600元,其中被告已付原告240000元外,剩余工程款416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万邦公司未作答辩,但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程林支付反诉原告万邦公司403400元;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0日,双方签订《加工安装承包协议书》,约定反诉被告必须于2017年5月24日前屋面安装完成,延期第1天罚款1000元、第2天罚款2000元,以此类推。但直至2017年6月22日,反诉被告才将屋面安装完成,工期被延误了29天,故反诉被告应该罚款1000+2000+3000……29000=435000元。另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屋面漏水,公司聘请龙港钢结构售楼处刘涛翻修,支付费用10000元。因此,反诉被告应该支付反诉原告435000+10000-41600=403400元。此外,工期被延误,还直接导致了反诉原告与甲方的金额达211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能结算,产生了很大的财务费用。再者,甲方是否索赔,尚不知情,对此,反诉原告将另行决定是否起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加工安装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领款凭证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30日,被告万邦公司将位于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的温州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钢结构工程交由原告程林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加工安装承包协议书》,约定了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工期要求、施工及验收等内容。原告进场施工后,双方于2017年6月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该工程最终总价为281600元。2017年7月2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为41600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1600元,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领款凭证为凭,且被告在提交的反诉状中对该金额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16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反诉部分,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程林工程款4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0元,由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正中
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
人民陪审员 王 将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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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
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
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
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
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