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25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华,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陈楚,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献华商厦二层3号-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滕敏,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计19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孔庆周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翁志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