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枫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破申139号
申请人:温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乡横渎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温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X公司)以浙江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对万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该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向万X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现万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万X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1日,登记机关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滕XX(持股比例80.00%)、滕xx(持股比例20.0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02执279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认为:该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枫X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X公司、屠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X公司应当承担3500000元的连带责任。经查被执行人万X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万X公司在该院有3件执行案件,总涉案金额13499998.54元。现申请执行人枫X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万X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被执行人万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决定将万X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万X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万X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因此,本院依法对万X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万X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万X公司对枫X公司所负债务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且经过法院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故可认定万X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万X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亦未对枫X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综上,万X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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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