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民终2523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0号。
法定代表人:陈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牟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牟家村2组。
法定代表人:向从奎,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全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长信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徐才亮,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立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立仑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杨秀宽,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兵,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牟家村村民委员会、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全福村村民委员会、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立仑村村民委员会、郑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8)川15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694号民事判决已对***与郑兵、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由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0元,减半收取59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美宏
审判员  王纯强
审判员  聂华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