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异220号
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彦,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黄咏生
审判员 王根琼
审判员 李玲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