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1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38093F,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5号1幢10层35号。
法定代表人:陈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武县木座藏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武县木座藏族乡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3008439480X。
负责人:罗英塔,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志,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之,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武县木座藏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木座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7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征询了被上诉人平武县木座藏族乡人民政府意见,平武县木座藏族乡人民政府表示无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木座乡政府对此并无异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如下:
一、撤销绵阳市平武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7民初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553元,由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58元,减半收取3429元,由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欧泳如
审判员 刘云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