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521执4131号
***、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偿还借款本金570000元;2.支付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支付垫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1151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70000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529979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2115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收取。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