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3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38093F。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陈萌,总经理。
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民再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1.偿还借款本金570000元;2.支付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支付垫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1151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中:
一、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252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存的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4000的继续保全”后;即:解除本院(2016)川1521执730-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的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溪区水务局应收工程款810400元,该款已于2017年1月24日转入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79997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0421元。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于2021年1月7日划拔被执行人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7952元。并于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利息计算金额告知书,被执行人就利息计算金额告知书提出异议,本院正在对该异议进行审查中,该款暂未支付。
三、申请执行***以被执行人就利息计算金额告知书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521执3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