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9233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2023年2月20日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5元,由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