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河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催11号 申请人南京河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西路**。 法定代表人***,南京河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申请人南京河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申请人南京河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河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河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河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