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250号
申请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银泰城7幢1602、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73564529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177号爱***大数据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KYQ51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