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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爱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999号 原告:**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银泰城7幢1602、1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177号爱***大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