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999号
原告:**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银泰城7幢1602、1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177号爱***大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