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与方正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英联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24民初1613号
原告: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联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方正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城南开发区直路以东、富兴屯以南、农林路以西、南五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英联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联塑公司与被告中燃公司、被告英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联塑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塑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6元,由原告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