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盛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吉林省盛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财保47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九郊乡四家子第五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吉林省盛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康宁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光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盛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账号X内的存款131万元。担保人刘显燕、周立满以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X综合楼,权利证号: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盛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账号X内的存款131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刘显燕、周立满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X综合楼,权利证号: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宏生
审判员  王 卓
审判员  牛旭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