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和达劳务有限公司

5823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和达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润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5823号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涛、沈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和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和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润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勇,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高玕,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和达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润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勇、高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柏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思
书 记 员 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