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4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淮安市和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833786150。
法定代表人:葛和成,职务不详。
第三人:石红军,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和达劳务有限公司、石红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刘平静
审判员 宋丹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