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6118号之一
原告:江苏万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砂山路****。
法定代表人:叶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士旭,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憬,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飚。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万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财产保全费1085元,共计2365元(江苏万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万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静宇
书 记 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