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湟中某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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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2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3HXA6G,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峨眉山路以东、庄浪河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武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30122579934653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镇董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靳庆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镇董家湾村。

申请执行人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根据生效的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22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90000元。但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6月10日前履行义务,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11月30日多次对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向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索南扎西
审判员南加卓玛
审判员郭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武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