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2执1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3HXA6G,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峨眉山路以东、**河街以南。
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30122579934653X(1-1),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
申请执行人青海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根据本院生效的(2020)青0122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青海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00000元,但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按执行通知确定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3月24日及其后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有车牌号为×××***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青A2992迈特威牌、×××奥迪牌、×××大众牌、×××陆地巡洋舰牌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但因无法查知上述车辆的具体位置,暂无法处置。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向其释明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青海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南加卓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