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22执183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湟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9月25日前履行义务。2020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用**玻璃温室的建材折抵工程款390000元(该温室的建材详见清单),申请执行人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拆除**玻璃温室,于2021年2月1日前拆除完毕。即位于××区湟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内的**玻璃温室归申请执行人甘肃禾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22执18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