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大高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徐州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高诚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2836号
原告:徐州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39150809T,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邱河组外环路西侧徐淮路北侧三人行文化馆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欣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泽亚、王琦清,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诚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UFTAG5J,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开元大街中段路北恒源街道办事处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玉姝,女,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张卫,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告:山东盛大高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899280119,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绿地新城4地块D-2号楼602、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董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诚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姝、张卫、山东盛大高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慧子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