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大高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徐州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高诚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85号
申请人:徐州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39150809T,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邱河组外环路西侧徐淮路北侧三人行文化馆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欣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泽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琦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高诚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UFTAG5J,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开元大街中段路北恒源街道办事处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玉姝,女,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申请人:张卫。
被申请人:山东盛大高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899280119,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绿地新城4地块D-2号楼602、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董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1.被申请人山东高诚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被申请人李玉姝名下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3.被申请人张卫名下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4.被申请人山东盛大高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诚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万元;若该公司银行账户不足,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姝名下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5万元;若其银行账户不足,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张卫名下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5万元;若其银行账户不足,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大高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5万元;若该公司银行账户不足,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洪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