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8民初1488号
原告:广东东方广厦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小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W6LLJ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楼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5108290。
负责人:***,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广州市理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自编1号首层共17栋广州锦邦货运市场D1区1249-1250。
法定代表人:邹荣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方广厦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广州市理想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东方广厦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理想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东方广厦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方广厦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理想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