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379号
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930528X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E区16-209。
法定代表人:王双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680219937A),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东属村。
法定代表人:魏太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