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443号
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930528X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E区16-209。
法定代表人:王双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捷敏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005870797),住所地天津北辰科技园区华盛道30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天津***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捷敏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