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蓝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安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380号
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930528X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E区16-209。
法定代表人:王双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安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9778025J),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614号。
法定代表人:佟宝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