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5679号之一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县临池镇北台村309国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6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