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民督9号
申请人: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3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99664451。
法定代表人:蒋思政。
诉讼代表人:何清旭,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成都同德油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枣林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238592XJ。
法定代表人:王洋。
申请人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22日发出(2020)川2022民督9号支付令,限令向被申请人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无此笔债务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川2022民督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文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庄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