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耀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595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火车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7898045-5。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耀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桥社区河滨南路4号A栋9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59920699-5。
法定代表人***,重庆耀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耀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耀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