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艾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艾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普罗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江苏金服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南京慧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终8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99号、84号、3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开林,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裴,男,该医院信息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铁军,男,该医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艾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欣乐新村89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周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沁,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服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山水豪庭商住楼1-1301。
法定代表人:代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常学,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普罗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同仁新寓02幢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乃浪。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慧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302号20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磊,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艾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服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南京普罗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慧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阿珍
审判员  周毓敏
审判员  张广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