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

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3民初313号
申请人: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A911。
法定代表人:石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
法定代表人:朱乾,经理。
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24896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8960元的财产。
保全费1765元,由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凤乐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硕
书记员蔡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