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

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2民初1116号之三 原告: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政南街2号院2号楼5层5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39-1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7.5元,原告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6555元,退还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诉讼费3277.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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