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

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48号之二 原告: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政南街2号院2号楼5层5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季庄村东(搪瓷厂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计1,139元,由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11元,由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