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05财保22号
申请人:耐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科技大道一双合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杨吉慧,董事长。
申请人耐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被申请人厂区仓库内价值269万元的库存阀门、筹备品备件予以查封(阀门、螺栓、螺母及西库货架备件规格、数量详见附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耐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被申请人厂区仓库内库存阀门、筹备品备件(阀门、螺栓、螺母及西库货架备件规格、数量详见附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振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桂月
书记员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