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2063号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8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永,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城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昆都仑大街安顺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3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城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103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判决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康永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2432.04元;2.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对判决第一项改判;3.本案诉讼费用由康永、内蒙古城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无权就本案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退还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姜怡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董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