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城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02民初5618号
原告**,个体户,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法务。
被告城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城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武某,个体户,现住呼和浩特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城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2元,由原告**负担1571元,退还原告**1571元。
审判长 杨利文
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杨美荣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曲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