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21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安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安派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南安派车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公司股东吴建华、吴卡量未实际缴纳出资,故向本院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吴建华、吴卡量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湖南安派车业有限公司股东吴建华、吴卡量未承担实际缴纳出资义务,依法应对该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吴建华、吴卡量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吴建华、吴卡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出资范围内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清荣
审 判 员 彭朝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