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1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昭,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刘昭、***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小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昭名下所有的小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彭朝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刘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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