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1执恢1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昭,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昭、***在本院需共同支付申请人3370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昭一直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昭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昭的银行存款1685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彭朝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