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1执恢1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昭,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昭、***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时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债务337075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2021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昭、***名下的车辆,因无法实际控制该两车辆,故暂无法处置。12月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及汤娟娟名下共同所有的房产。2021年12月1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昭在邵阳县法院有未结执行款,本院已依法冻结。
2021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二次网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12月24日,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昭的银行账户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同日,本院将上述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昭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清荣
审 判 员  彭朝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