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21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昭,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公司股东刘昭、张海兵未实际缴纳出资,故向本院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刘昭、张海兵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湘0921执610号执行裁定,裁定一、追加刘昭、张海兵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刘昭、张海兵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在其出资范围内履行义务。后经院长发现上述追加执行裁定确有不当需要纠正,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按执行异议程序处理,由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后作出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执行实施部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侵害了案外人、利害关系人行使执行异议的救济权利,应予纠正,故上述追加执行裁定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根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0)湘0921执61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程 平

审 判 员  钱 锋

审 判 员  陈俊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婉

书 记 员  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