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1民初1975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辉,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农工商路南景花园**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世玲(),女,汉族,1997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第三人(案外人):张海兵,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海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56元,减半收取317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石 艺

审 判 员  聂 杨

人民陪审员  熊姣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邹瑶

书记员丁德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