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1民初1975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辉,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农工商路南景花园**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世玲(),女,汉族,1997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第三人(案外人):张海兵,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海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56元,减半收取317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石 艺
审 判 员 聂 杨
人民陪审员 熊姣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邹瑶
书记员丁德贵